關于銀行詢證函業務的公告
尊敬的客戶: 根據《財政部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12號)(以下簡稱“《通知》”)《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財辦會〔2020〕21號)(以下簡稱“《操作指引》”)相關規定,現對福建莆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詢證函業務服務相關事項公示如下: 一、業務范圍 銀行詢證函業務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審計過程中,在獲取被審計單位授權后,以被審計單位名義向福建莆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行”)發送詢證函,我行查詢、核對相關信息并直接提供書面回函的業務。函證范圍及要求應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關規定。 二、紙質函證受理及回函方式 (一)我行函證業務采取總行集中處理模式,轄內各營業網點的函證業務均由總行集中處理,來函可由會計師事務所郵寄或經授權的注冊會計師跟函方式直接送達總行公示地址。我行不受理被審計單位直接提交的銀行詢證函。 (二)跟函所需資料:會計師事務所經辦人員身份證、介紹信(工作證),跟函注冊會計師臨柜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辦理交接手續。 (三)“銀行詢證函”格式應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關規定;對確定無需函證的項目,請將該項目或欄位用斜線劃掉,不應留白。 (四)一份銀行詢證函只可填寫一個函證基準日,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寫多個函證基準日的銀行詢證函。如需函證多個函證基準日,請在準備和寄發函證時,分開填寫不同函證基準日的銀行詢證函。 (五)被審計單位應為我行單位客戶。銀行詢證函請加蓋被審計單位預留簽章及騎縫章,并將被審計單位預留銀行簽章處加蓋的簽章用作騎縫章。如遇賬戶注銷、托管賬戶等其他特殊情況,請具體咨詢我行受理機構并配合我行提供簽章及資料。 (六)從2022年12月1日起,我行將以總行一級為主體統一進行回函,加蓋福建莆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核算部業務公章(2)。 三、電子函證受理及回函方式 暫不受理。 四、受理機構 我行受理機構為:福建莆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 郵寄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霞林街道南園西路266號202室清算中心 收件人:銀行詢證函聯系人 聯系電話:0594-2651193 為防止銀行函證寄件及回函風險,會計師事務所應將詢證函寄送至受理機構并在寄件上注明“銀行詢證函聯系人(收)”。 五、收費標準 我行銀行詢證函業務收費標準按照《莆田農商銀行金融服務價格標準》收取,目前暫不收費。后續價格發生變化時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務價格為準。 六、業務服務與投訴 (一)對于不滿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銀行詢證函受理要求的來函,我行將不予受理。 (二)函證單位對回函有疑慮或回函內容不完整的,可與受理機構聯系溝通;遇有回函不及時、收費或其他服務問題,可向受理機構反映;投訴建議請致電我行客戶服務熱線0594-2096336。
福建莆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9日 |